申请确定选民资格
发布时间:2015-10-13 08:02:17
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认为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误,向选举委员会申请处理后,对选举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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