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崔建红 方丽) 两惯犯出狱后恶性难改,先后辗转安徽、江苏、浙江三省疯狂盗窃作案二十余起,涉案金额巨大。近日,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依法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十万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刘某都是广德县新杭镇人。被告人赵某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被告人刘某曾因多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7个月不等。出狱后,两被告人仍不思悔改,在贪婪的欲望作祟下,再次大出贼手。自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两被告人先后窜至安徽省广德县、宁国市,江苏省溧阳市、宜兴市,浙江省长兴县等,猖狂流窜盗窃,采取用惯性发动车辆、搭线、备用钥匙等手段,疯狂盗窃农运车、拖拉机、轿车、农作物、家禽等,被告人赵某、刘某各盗窃作案28起、26起,各涉案价值人民币115871元、10534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盗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赵某参与盗窃28起,价值115871元、刘某参与盗窃26起,价值105341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刘某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二被告人多次流窜盗窃他人生产、生活资料,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