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张婷婷 李倩) 家住天南海北各不相同的五名男子有着共同的发财梦,明知道贩卖假币是违法的事情,被利欲熏昏了头的他们还是走上了歪路,妄图以假“生”真。最终五人发财美梦破碎,出售 、持有假币触犯了刑法。近日,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处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12月下旬,被告人潘某在得知李某安(在逃)需要以每三扎(每扎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100张)假美元以人民币108000元的价格购买,如果介绍购买后交易成功,可以得到四万元介绍费的消息后,便将此事告知了另一名被告人郭某,而被告人郭某又将被告人卢某介绍给被告人潘某认识。之后被告人卢某找到持有假美元的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杨某联系另一名被告人李某一起卖假美元给李某安。2011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携带一扎假美元与被告人杨某、卢某、郭某、潘某去宾阳县黎塘镇郭某家中验货。同日下午,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潘某家中欲与李某安交易,但因假美元数量不符合李某安的要求,没有交易成功,同时李某安与五人重新约定好以人民币108000元购买3扎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2012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携带3扎假美元、被告人李某带1扎假美元与被告人卢某、郭某、潘某又在被告人潘某家中等待交易,因为李某安没有来致使交易失败。第二日五人再次在被告人潘某家中等待交易,等待中被告人杨某将其携带的3扎假美元交给被告人卢某,当李某安验完3扎假美元后便出去取钱,在潘某家中等待的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卢某身上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282张(折合人民币178796.46元),其中的80张(折合人民币50722.4元)是被告人李某委托被告人杨某出售的。同时也在被告人李某身上查获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100张(折合人民币63403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出售假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出售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潘某、卢某、郭某明知他人购买假币,为了获取中介费,仍然帮助联系购买,与李某安构成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购买假币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潘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郭某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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