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彦明 严剑) 家里的垄沟坏了,需要用管子将垄沟填好,这管子哪里来?是自己掏钱去买呢,还是挑路边现成的“拿”回家?近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分别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陈某和张某系夫妻关系。
陈某是个体帮工,专门帮饲料厂运输饲料,妻子张某在个体服装厂打工,有时也会帮帮老公一起运饲料。平日里两人安守本分,没有做过什么违法犯罪的事情。
2012年5月的一天清晨,两人像往常一样一起出门运饲料,在开车途径沈荡白漾村村民委西面一小区时,看到路边的垄沟里面有几根管子。陈某想到自己家的垄沟坏了,自己每天开运输车进出很不方便,早就想修一下,但总是被一些琐事耽搁掉了,要是把眼前这管子“拿”回家去,不是刚好能把垄沟填好还能省下不少钱啊。刚好,那时是早上四点多,加上雾气浓重,路上根本没有什么人,陈某觉得时机不错。于是跟妻子商量,“那边的管子挺好的,正好我们家可以铺垄沟用,要不我们把它拿去?”妻子迟疑了一下,还是表示,“那我们去搬一节管子。”于是,二人掉转车头去到管子边,用手推、绳拉等方式,将其中的一根管子装上车运了回家。
当天晚上,陈某在吃晚饭的时候再次跟妻子商议,“我们家西面的垄沟也要填填,要不我们再去拿一根?”妻子答,“那再去拿一段。”于是等到天黑,二人再次开车前往,并使用相同手段窃取了一根管子。
后经鉴定,该管系聚乙烯实壁管,单价536元每米,陈某、张某二人共同盗窃的两根管子价值共计人民币417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归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系坦白,且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分别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