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提婚被拒因爱生恨 放火伤人重罪难逃

发布时间:2012-07-30 14:45:24


  中国法院网讯 (徐睿) 因向女友家人提婚遭到女友家人反对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携带汽油、打火机、小刀、铁锤等作案工具,窜至女友家中,放火致一死一重伤。7月2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二审宣判,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袁宜镇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2010年12月底,被告人袁宜镇因与被害人熊福兰的婚事遭到熊家人反对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1年1月16日凌晨2时许,袁宜镇携带一壶汽油、打火机、小刀、铁锤等作案工具,窜至熊福兰家,爬墙进入二楼,从二楼走廊晾衣架上取下几件衣服,泼上汽油后点燃,接着又用铁锤敲开熊福兰卧室门,手提汽油强行进入室内,将剩余的汽油泼撒在卧室中,致使卧室瞬间起火,并将正在房间内睡觉的熊福兰和被害人熊福英严重烧伤。随后,被告人袁宜镇为逃离现场,在受害人家人来到二楼时,持刀架住被害人熊福兰颈脖,并将熊福兰颈脖划伤,同时,还将上前搭救熊福兰的另一被害人熊福香颈脖划伤,之后,从熊家二楼跳下逃走。被害人熊福英被烧伤后送往医院医治,因医治无效于2011年2月5日11时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福英系火焰烧伤全身(80%)继发心功能、呼吸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害人熊福兰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被害人熊福香颈脖被划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甲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宜镇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袁宜镇提出其不是故意放火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袁宜镇事先购买塑料壶和汽油,预谋放火报复被害人及被害人的家人,被害人在毫无防备,无处躲避的情况下,被严重烧伤,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袁宜镇以放火的方式达到报复的目的,故意放火明显。故对此辩解,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袁宜镇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虽有事实,但不足以减轻罪责。本案虽系恋爱所致,但被害人及被害人家人并无任何过错,被告人袁宜镇的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带来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自冲、陈希秀提出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福兰提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对营养费和部分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人袁宜镇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袁宜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自冲、陈希秀人民币278293.6元,被告人袁宜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熊福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10469.5元。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