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中止执行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5-10-28 09:18:49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