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抢夺珠宝店金项链 “90后”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2-07-30 14:50:34


  中国法院网讯 (张明广 刘天畅) 当“90后”同龄人大多还在校读书时,1990年出生的刘涛却面临着三年半的牢狱。近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夺罪,一审判处刘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1年7月28日上午,刘涛和刘禹(已判决)预谋抢夺金店,两人选定位于滨海县东坎镇新建南路的盐城市某珠宝有限公司滨海新建南路分公司作为抢夺目标,并预谋由刘禹实施抢夺,刘涛开车接应。当日中午12时许,刘禹一人到该珠宝店,谎称要购买黄金项链,在营业员将一条重96.851克黄金项链从柜台拿出后,刘涛趁机将项链抢走,后刘禹沿事先选定的路线逃到刘涛停在银夏广场西边等候的车上,两人一起逃走。同日下午,在南通市一金银加工回收店内,林华阳明知该男式千足金黄金项链来路不正,仍以31000元的价格予以回收。经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5350元。案发后,刘涛于2012年4月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涛参与他人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属共同犯罪,应当按照被告人刘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涛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滨海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此前,抢夺珠宝店金项链的刘禹因犯抢夺罪已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林华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