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潜入乡镇猪场 疯狂盗窃猪崽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30 14:54:58
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一起专门流窜乡镇猪场盗窃猪崽的盗窃案件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被告人祝才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7月期间的晚上,被告人祝才明伙同刘某(已判刑)携带铁笼子及蛇皮袋,驾驶摩托车潜入贵溪市志光镇及余江县中童镇各个猪场,分九次共盗得猪崽43头,土鸡8只。经鉴定,上述财物价值人民币32423.5元。
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祝才明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供述了自已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祝才明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423.5元,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祝才明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其通过亲友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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