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江革) 2012年7月25日下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黄英雄集资诈骗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通过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英雄(女)从90年代起先后在村上担任过妇女主任和农村信用社业务站代办员,2005年后又担任过邮政储蓄代办员。2008年以后,被告人黄英雄因沉迷赌博深陷债务泥潭。在赌场高利贷的高息逼迫下,2008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英雄利用自己曾经担任过信用社代办员和邮政储蓄业务员的身份,在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通过虚构投资工程、自己儿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完成银行储蓄任务等揽资理由,并以支付1分至3分不等的月息为诱饵,采用打借条和收条的形式,在长沙市望城区境内向不特定的人集资,共计诈骗91人集资款155笔,涉案金额达300多万元。被告人黄某将上述诈骗的集资款项用于赌博等非法活动,并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于2010年出逃。2010年10月3日,经群众举报,望城区公安局对黄英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立案侦查。在“清网行动”的统一调度下,2011年9月30日下午,望城区公安局在广东省东莞市一工厂将被告人黄英雄抓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据此,该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随着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广大公民的理财意识不断加强。传统的理财方式如银行储蓄、购买债券等,利润相对较低,而犯罪分子往往以高息为诱饵,虚构各种揽财理由吸引公民投资,然后供其挥霍。近年来有关集资诈骗的大案要案频频发生,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给社会生活、生产带来严重影响。被告人黄英雄犯集资诈骗罪一案,再次给广大公民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