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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200万 自首被判单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2-07-30 15:00:22


  33岁的被告人宋某某虚报注册资本200万元,近日,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以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对其单处罚金6万元人民币。

  2009年1月,东营某公司成立时需要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因资金不到位,被告人宋某某便于同年1月14日通过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出纳借200万元人民币,存入东营某公司的临时验资帐户。之后,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1月15日,被告人宋某某取得了东营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刻制了公司印章;同年1月17日,被告人宋某某将所借的200万元人民币从验资帐户中转出,归还了东营市某化工有限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采用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欺骗公司登记管理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以自首论,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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