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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发布时间:2015-11-09 09:38:34


 

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信用证交易存在法律规定的信用证欺诈情形,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暂时中止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案件应当由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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