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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的法官制度

发布时间:2012-07-30 15:11:42


  目前,加拿大尚未制定专门的法官法,有关法官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加拿大宪法和其他法律之中。

                法官的任职资格

  加拿大法官的任职条件是相当严格的。按照加拿大法律的规定,无论是联邦法院的法官,还是省法院的法官,在任职前必须是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并获得学位的加拿大公民。同时,还必须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且已从事律师工作10年以上。只有优秀的律师,才可能被选拔为法官。

                法官的任职程序

  加拿大法官任职的程序因联邦法院和省法院体系的不同而不尽一致。

  联邦最高法院共有9名大法官,代表全国5个主要行政区,其中必须有3名大法官来自魁北克省。这些大法官由总理提名,总督任命。

  其他联邦法院的法官以及省高等上诉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并推荐,后由法院院长提请联邦司法部审议,然后交联邦国会任命。

  省区其他法院的法官由省区议会任命,任职前,也须经律师和法官等7人组成的委员会同意、推荐,并经省区政府司法部门审议通过。

                法官的任期和待遇

  加拿大法律规定,法官除非因违法犯罪受弹劾或者自动辞职,其职务是终身的。联邦法院和省高等法院的法官退休年龄为75岁,省初等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可在65岁以后退休。

  加拿大法官的工资级别分别由国会和省议会确定,其待遇是非常优厚的。即使退休后,法官的生活也有可靠的保障。其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有利于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使法官任职时更能忠于职守。

                设立民事专职执行员

  在加拿大,对刑事被告人的执行工作由国家司法行政部门执行。而对民事案件的执行,则设有专门的执行人员。这些执行人员,不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但也都是经过专门的职业学校培训的。他们也享有查封、划拨、扣押、变卖和先予执行的权力,而且这些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正是这种执行机制的运行,才使得加拿大各级法院免受“执行难”的困扰。它既可以实现真正的审执分立,又可以使法官从繁琐的执行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审判好案件

文章出处: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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