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ICJ)坐落在荷兰海牙和平宫,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1945年,它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担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
国际法院的专用审判庭呈长方形,大约能容纳100余人,配备了最先进的同声传译系统,有法语、英语两种法院官方语言供选择。15个法官席一字排列在审判台上,其中主持法官即院长的椅背要高于其他法官。书记官长席则与15位法官席平列于审判台的左侧拐角处。
法官与机构设置
国际法院的法官由联合国会员国和《国际法院规约》的其他当事国选出,共15名。法官任期9年。为了确保一定程度的连续性,每3年改选5名法官,可以连选连任。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一位院长和一位副院长。院长、副院长必须获得绝对多数选票,在国籍上不附加任何条件。任期3年。现任副院长是中国籍法官史久墉。在院长和副院长之后的法官资深顺序取决于其任职开始的日期,其次依年龄。法官不代表本国或任何其他国家的政府,是独立超然的,“仅依法行事,不受任何外界影响或干涉,以行使《联合国宪章》及《国际法院规约》赋予的司法职权”。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除非其余法官一致认为某法官不再适合任职,否则,不得免职。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品格高尚并在本国具有最高司法职位的任命资格或公认的国际法专家。在1946年至1985年之间选出的67位法官中,有19位曾担任司法官员,7位曾担任其本国的最高法院院长,29位是大律师,50位是法学教授,48位曾担任外交部法律顾问之类的高级行政官员,17位曾担任内阁成员,2位曾担任国家元首。除了上述15位法官外,案件的每一当事国如无本国国民担任法官,还可以另外选择一人以“专案法官”资格出庭审理该案。通常情况下,案件由全体法官共同审理裁定,但也准许在紧急情况下或由于其他原因,当事各方可要求将争端提交至少由3位法官组成的分庭加以裁定。如简易程序分庭,它由5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院长和副院长及2名候补法官,每年设立一次。
书记官处是国际法院的行政机构,它只对法院负责。它的活动一方面具有司法和外交性质,另一方面也类似于一个国际组织的法律、行政和财政部门,及会议与新闻部门的各项活动。它的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必须宣誓忠诚审慎。该处设一位书记官长,相当于联合国的助理秘书长,一位副书记官长。此2人均由法院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任期7年。国际法院任用了大约40名长期工作人员。
管辖及审理
《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依据国际法对国家提交的法律性争端作出裁决。国际法律争端是“法律或事实问题的分歧、争论、法律意见或利害的冲突”。此外,国际组织虽然不能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当事方,但可以利用咨询程序,请求法院就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采取自愿强制管辖原则,即任一主权国家,除非以某种方式表示同意,否则不得被迫成为法院诉讼的当事方。表示同意管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1、特别协定,即当事双方同意将已存在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从而承认法院对该特定案件有管辖权。2、条约和公约,即现行条约或公约中有关管辖条款授予法院有管辖权。3、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
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述阶段。实际适用有伸缩性,当事方可以选择着重于书面程序,反之也可。书面阶段是向法院提交书状,详细说明事由和各当事方援引的法律,并对他方已提出的书状进行答辩。书状全部提出后,案件审理进入口述阶段。口述开始前与书面阶段平均有3个月的间隔。口述开始的日期由法院考虑其他事务所需时间后决定。开庭时允许公众旁听,只要持护照或有效身份证件即可,除非当事方要求程序不公开。当事方在法院进行口头陈述的顺序是先原告后被告,以特别协定提交的案件不区分原、被告,由法院与当事各方代理人协商后排定。口述程序一般为时两周或三周。而时间最长的案件曾共计开庭102次。《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收集证据时,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当事各方口述结束后,律师答复法院或个别法官提出的问题或对先前的答复进行补充,然后各方代理人宣读本国的最后辩词,并向书记官长呈交签署的辩词全文。最后一次公开开庭结束时,院长要求各代理人准备随传随到。以上是法院开庭的正常程序。此外还有因当事一方提出管辖异议、不到庭、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不同诉讼程序的当事各方在同一问题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论点和辩词相同等而适用的特别程序。其中当事一方不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
判 决
国际法院的结案方式有三种,即当事国间和解,撤诉,判决。其中最常见的结案方式是判决。国际法院制作判决书前的审议阶段,程序非常复杂,一般需要3至6个月。先是法官交换意见,拟写书面说明及开会审议;然后从多数意见的法官中选出两位与院长组成起草委员会,草拟判决书英、法文初稿;接着要对初稿进行初读和二读并进行修正;二读完毕后,就判决书进行最后表决。法官按资历逆顺序口头表示“赞成”或“反对”。判决书的每一项裁定都要由出席法官的绝对多数通过。判决书要公开宣告。
一般来说,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国家愿意遵守判决。无论该国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若当事一方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另一方可将这个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有权建议或决定采取相应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