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
发布时间:2015-11-12 09:35:06
第二百一十三条 向证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二)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三)不得威胁证人;
(四)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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