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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发布时间:2015-11-12 09:53:45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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