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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与处罚

发布时间:2015-11-12 10:18:26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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