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饶中研 张慧) 昔日情人,因琐事而争吵,江西铅山一女子一怒之下竟放火焚烧情人的房子,并导致情人死亡。近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李萍犯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李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76411.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萍与被害人王磊系情人关系。2011年11月21日13时许,两人因琐事发生争吵,李萍因王磊未接其电话而生气,随即来到王磊位于铅山县河口镇某公寓的家里,两人发生争执后,李萍先是打砸王磊家的家具、电器等物品,然后又用打火机点燃卧室的毯子,继而屋内的卧具、家具等物全都烧了起来,王磊在困于被烧的房间时,曾面向窗户向外呼救。此间,被告人李萍拨打了报警电话,但待消防队员赶到事发地点将火扑灭后,王磊已被烧死在卧室里。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磊系生前被火烧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萍为泄私愤,到被害人王磊家中先是打砸家具、电器等,后又点燃主卧室的毯子,使室内的物品燃烧,从而引发火灾,造成了王磊死亡和大量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萍辩解受害人不是被其困在屋里,其辩护人称被告人有犯罪中止的情节,经查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人李萍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其应得的赔偿数额为:丧葬费17027元,死亡赔偿金1374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1941.4元。原告人提出被毁财物损失154880元,因仅提交了损失清单,但未能提交物证鉴定,故对其损失费酌情予以认定为10万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