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徐双桂) “按摩女”以提供按摩服务为由,将客人诱骗至出租屋,暗中联系他人伺机将客人的钱财盗走。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辉、罗某珍、王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辉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珍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1年12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辉、王某至宜春市贸易广场公交站附近,被告人王某以拉客按摩方式将失主陈某带至宜春市明月北路一出租房,并按照事先约定的信号拨电话给罗某辉,通知罗某辉她已将客人带至出租房。后被告人王某要求陈某脱下外套放至床边桌上开始给其按摩,被告人罗某辉便偷偷溜进房间,趁陈某不备,将其外套口袋内的75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赃款已追缴并退还给陈某。同年12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罗某辉、罗某珍夫妇二人至宜春市贸易广场公交站附近,被告人罗某珍以拉客按摩名义将失主董某带至贸易广场对面一出租房,两人以上述同样的作案手段将董某口袋内的1600元现金偷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某辉、罗某珍、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罗某辉参与盗窃二次,盗窃金额为9100元;被告人罗某珍、王某各参与盗窃一次,盗窃金额分别为7500元和16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将赃款7500元全部退赔且取得失主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