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峥) 一四人团伙通过电台发布广告推销药品,分工合作,责任明确,一年半竟获利96万余元。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
2010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被告人吕某伙同孟某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通过电台发布广告,推销从他处购进的“脑络通胶囊”、“七鞭回春乐胶囊”等药品,雇佣张某、孙某、周某等在其租赁的通州区某小区,将上述药品销售、配送给来电订购者。其中分工明确,张某、孙某负责收货、对业务员进行管理,周某负责协助张某、孙某接听客户电话、签发收据以及清点药品等。
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张某、周某被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州分局查获,当场起获“脑络通胶囊”、“麝香心脑通胶囊”等8种药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63 705 .6元。
庭审中,三名女被告人均向法庭辩解称,“我们都是受雇于吕某,我们根本没有得那么多钱”,其中一位女被告张某今年五十岁,满头白发,看上去很沧桑。男被告吕某对原告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他的辩护人称,吕某有自首、立功情节,所经营药品均系正规药品而非假药,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均较小,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周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规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吕某、张某、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所组织或者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孙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张某、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综上,通州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