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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否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发布时间:2016-01-11 14:37:5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罱、安全标准,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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