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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桌上“动口”咬伤人脸

发布时间:2012-08-22 13:46:29


  李某酒后失控,撕咬他人脸部,致人重伤。记者昨天获悉,李某已被西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去年10月4日下午,李某在西城区北礼士路一楼下与王某等人喝酒。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纠纷,随后开始撕咬王某的面部,致王某面部软组织缺损,左侧颞部、额部外伤,并造成王某左眉弓条状皮肤疤痕1处,长为2.6厘米、宽为0.2厘米;左眉弓至左颞部“M”形皮肤疤痕1处,长为12.2厘米,宽度在0.2厘米到0.3厘米之间。经法医鉴定,王某构成重伤。

  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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