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党翠琴) 电焊部老板为谋生计私自焊制枪管卖给他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受审。2012年8月6日,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沈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王某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2011年12月份,被告人王某正在甘肃环县曲子镇自己开的电焊部里私自制造两支土枪枪管,后以每支三百元的价格将两支土枪卖给被告人沈某。沈某将枪管带回家中安装了钢筋头及枪托。庭审中,沈某和王某都意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出具其自己书写的悔罪书。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购买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对被告沈某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私自制造、买卖枪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和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对其予以处罚。被告人王某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年龄较大,身患疾病,非法制造、买卖枪支为了生计,其主管恶性不大,且所造枪支系半成品,社会危害性较小之辩护观点,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二被告人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属于民用枪支,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尚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涉案枪支由定边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收缴。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