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王林富 刘艳)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郭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1968元。
2011年2月27日,租住在会昌县文武坝镇西街小区五板桥的被告人郭某在屋外收衣后,随手将晒衣服的竹篙靠墙放在进被害人廖某和郭某两住户的过道内。廖某以竹篙放在该处会造成出入不便为由,要求郭某将竹篙另放他处,但遭到郭某的拒绝,进而引发争执,期间廖某将郭某的竹篙仍在地上,郭某见状使用手撕扯廖某,廖某则使用脚踢郭某,后郭某在廖某屋门处拿到一根竹质扫帚对廖某的头部、胸部进行击打。见廖某躺在地上动弹不得便停止了打斗。事后,廖某在妻子搀扶下回到家中,不久便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系外力致心脏破裂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郭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219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