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断行为。
发布时间:2016-01-13 09:10:45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有前款违法行为,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四、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二)骗取出口退税; (三)走私; (四)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十五、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给予的任何形式的专向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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