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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更需准确适当

  发布时间:2012-12-05 14:21:20


                                   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更需准确适当

                                                                

                                        拜泉县法院  熊晓娜

    刑事案件首先要定性准确,不容丝豪含糊,在此基础上量刑适当是对被告人罪当其罚的具体体现。正确把握刑罚中的量刑情节对实现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未成年犯罪呈上升趋势,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成为社会所关注的热点。

    结合一真实案例阐述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在量刑适用上的认识与理解。

    [案例] 被告人吴某某(16周岁)于2011年10月28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牌照为黑AKS785的白色捷达轿车(系其叔叔轿车),行驶至拜泉县城十字街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宋光辉、焦新旺挡住要求被告人下车并出示其驾驶证,被告人吴某某因无证驾驶,拒不下车并挂倒挡猛踩油门将车向后倒开,将交警宋光辉、焦新旺刮倒并受伤,被告人吴某某见状并未停车而继续向后倒开,又连续将被害人李春宇、李海峰的出租车撞坏,后被告人下车逃跑,被拜泉县公安交通警察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

    另查明,事发后,被告人家属与上述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对被害人宋光辉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00元,赔偿焦新旺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春宇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赔偿被害人李海峰车辆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关于本案件的定性,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足以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放任此种危险行为的发生,其行为完全符合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承办人依法予以采信。

    关于量刑应从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加以考虑,所谓法定量刑情节,指由刑法明文规定,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必须考虑的情节。结合本案不难发现需让我们必须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有《刑法》分则中关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相关条文规定和《刑法》总则中关于“未成年人即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以及《刑法》总则中关于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的相关条文规定。法定量刑情节是硬性规定,审判人员应依法适用,但法定量刑情节中所规定的可从轻处罚,应当从轻处罚,到底应从轻到何种程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从轻,在什么情况下不可以从轻,法律却没有加以明文规定,可见仅有法定量刑情节是远远不够的,是无法公平公正裁判案件的,此时就应根据案件的实际具体情况来考虑酌定量刑情节,在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是相辅相成,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某种程度上酌定量刑情节更成为量刑时所主要考虑的情节。

    结合本案例共同了解与掌握在对未成人量刑时应考虑的酌定情节

    一、  犯罪的客观环境。任何一起犯罪均在一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发生的,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在交警部门严打醉酒驾驶的特殊时期以身试法,在量刑时较平时显然应酌重处罚。

    二、  犯罪造成的后果。被告人吴某某在被交警查出醉酒且无证驾驶后,采用急倒车、下车逃跑的方式抗拒抓捕在当地社会影响较坏,此情节应做为酌定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罪犯的主观恶意性。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主观认知、意识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差,因心中一时恐慌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此情节较蓄谋已久的成年人故意犯罪,在量刑上属应从轻考虑的情节。

    四、被告人自身情况及一贯表现。本案被告人家境贪寒,父母身患重病,全家的经济来源均靠其一人承担,被告人吴某某平日来系当地有名的老实人,无前科劣迹,以上反映出了其主观犯罪心理、可改造程度等方面较平日好逸恶劳、累犯、贯犯在量刑上应属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五、犯罪后的态度。被告人犯罪后的表现直接体现出其主观心理即认、诲罪态度,以及再犯罪的可能性,本案例中的被告人犯罪后极积对被害人进行物质赔偿,态度诚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情况系应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外,酌定量刑情节还根据不同的案情的特性,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虑,如故意伤害案,就需考虑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犯罪的手段等。有了以上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中哪些可从轻、哪些不可以从轻处罚便有了裁判依据,从而真正的体现出二者的相辅相成。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以上量刑情节后,承办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其社会危险性极大,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及所产生的社会恶劣影响,若不重判则很难达到惩罚犯罪的刑罚目的、也起不到预防犯罪、教育本案被告人及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警示作用。但本案的犯罪主体吴某某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考虑造成一系列严重后果的最根本原因为被告人的主观认知、意识能力以及行为的控制能力与成年人相比较差,年龄也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因素。若重判则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心理教育,起不到教育挽救的刑罚目的,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犯罪时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后认罪诲罪态度、平日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最终,承办人认为本案应从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兼顾惩罚犯罪、警示不稳定分子的社会效果对被告人某某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裁判结果。

    针对本案,笔者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在量刑制度上提出几点建议:

    一、立法规定需进一步明确;我国立法仅有明文规定对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具体从轻、减轻到什么程度,具体的百分比还应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进一步加以明确化、条文化。

    二、法官在量刑时自由裁量权过大;由于立法上的空白,法官在量刑时没有明确的可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具体年限,所以一少部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低素质法官耐不住诱惑给法官的队伍抹黑的情况也因而屡见不鲜。故此笔者认为立法控权、加强法官素质的培养、休养势在必行。

    三、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根据情节及再犯的可能性等因素决定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及从轻的幅度,而非法定应一概从轻处罚。我国立法明文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笔者认为也应根据情节、手段、社会影响等因素区别对待,例如一位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仅因养育他的生母未能急时寄出零花钱,而一气之下对其生母痛下杀手连扎数刀,至生母当场死亡。此恶劣的手段,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势必会注长其犯罪的嚣张气焰,进而引发其再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笔者认为立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在量刑方面应综合案情方方面面的因素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而非一概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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