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基层人民法庭“送达难”
拜泉县法院 刘铁生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对于基层法院派出法庭的法官和书记员来说,这是一直困扰着我们的一个不是问题的问题,原因何在?根据《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及《简易程序规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规定,我们不难得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送达时,除了几种常规的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将起诉的内容,用口头或者其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用口头或者其他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然而,大家不禁想问,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前提下,身为一名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你真的愿意依据这样法律规定进行送达吗?在多数情况下,回答是否定的,为何,我将在后面的篇幅中予以论述。
在法官学院进行初任法官培训的十多天的时间里,很有幸和一位法学教授进行了交流,当学员们问她的国家是否也存在法院送达难的问题时,她感到不解和困惑,最后,她告诉我们,在德国,每一个家庭都有一个详细的地址和固定的信箱,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在送达时只要将传票邮寄到这个信箱,无论当事人在与不在,都视为送达。在听了她的回答之后,我的内心久久未能平静。然而,毕竟我们两国的实际情况不同,比如国土面积,公民的法律意识,农村的建设等,所以对这样的司法只能是望洋兴叹罢了。
在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有绝大部分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也许是太过于教条,或者说太迷信于法条。近日,一起离婚案件在传唤原告时,就是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打电话的方式将开庭的日期通知了原告方,到开庭时间时,被告带着两个小孩,在兄弟姐妹的陪同下走进了法庭。但没有原告的身影,主审法官一看原告没到庭,慌了神,就给原告打了电话,但是他的回答让主审法官很惊讶,他说:我没有接到你的电话啊,更不知道你所说的开庭日期了。此时,才恍然大悟,真的是主审法官错了?此刻,要做的就是如何给被告一个合理的解释,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方在得知情况后,群体激愤,开始置疑法院传票的效力。所以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解释,希望他们能给予理解,可在司法为民的宗旨下,当事人可以说已经成了上帝,当他们信访不信法的时候,一切解释都是徒劳的。在万般无奈之下,主审法官只得向他们承认了自己工作中的疏忽,并向他们道歉,最后在各位同事及其他案件当事人的劝说下,才使问题得以平息,并重新确定了开庭日期。
在这个问题中,有什么能证明主审法官通知了原告进行开庭了呢?当时没用录音笔进行电话录音,也没有别的证人在场,只给他打电话的通话记录,从法律上看,这又能证明什么呢?所以,想通过上述的分析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现行法律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民诉意见》第172条及《简易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传唤方式,但是却没有规定通过这样的方式传唤,当事人拒不到庭的处理措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同理,如果我们用这样的方式传唤被告,其未到庭,我们是否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的缺席判决?在有录音或证人的情况下,简易程序的传唤方式是否可以视为传票传唤?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第二,在制定、移植法律时没有很好的立足于国情,与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相融合。目前,国家法制已经完善了,但是法治水平却没有质的提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从国外移植到国内,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并没有在立足于国情的情况下很好地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这种情况下制定的法律就好比一个空有躯壳没有灵魂的人,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基层法院派出法庭在此类案件中送达的两难境地。
第三,在我国广大农村,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虽然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在城镇,法律得到了广泛的普及,但是在广大农村,由于其相对处于一个封闭的状态,属于熟人社会,在解决纠纷时,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当地的风俗来处理,这就使法律没有在农村普及,从而导致了农村公民对法律的不理解。
那么,通过上述分析,针对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的送达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应当完善立法。虽然《民事诉讼法》、《民诉意见》及《简易程序规定》关于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规定,但是,应当明确法庭用这种方式进行送达后,针对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在法庭有录音、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对于原告,是否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对于被告,是否可以缺席判决,法律对此应当有明确规定。
第二,在制定、移植法律时应当立足于国情,结合传统的法律文化。在制定、移植法律时,既要对来源国法律制度文化的背景有深入细致的了解,又要对准备移植的法律与本土文化的适应性作科学和真实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理性的选择。这样才能在完善法制的同时提高我国法治水平。
第三,加强对农村公民的普法教育,充分发挥巡回审判的职能。在我国,绝大多数都是农民,文化水平及法律知识低下,在这样的情况,法庭在送达的时候应当向其说明法律依据,让当事人对法律有所了解,并告知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从很大程度上解决案例中所遇到的问题。同时,通过巡回审判,广泛的向农村公民宣传法律,进一步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识。
综上所述,如果我们能对上述问题予以重视,能够针对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我相信,基层法院派出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送达问题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