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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离婚案件中“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12-12-05 14:33:45


                             浅论离婚案件中“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拜泉县法院 杨春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人通过签订忠诚协议来维护婚姻关系,但法律没有对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但该效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意义,本文对该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阐述。

    一、案例缘起

    徐某与陈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系合法夫妻关系,徐某在某知名大学任教,性格幽默风趣,很受学生和同事的欢迎,某日,徐某参加某聚会回家后,陈某发现其脖子有多处唇印,当晚两人大吵一架,双方冷战三个月后又重归于好。这件事发生后,陈某担心会有第三者介入两人的婚姻,从而使婚姻走向破裂,陈某提出签订 “婚内忠诚协议”,徐某认为这也是对妻子的承诺,故双方签订了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过错方放弃分割夫妻名下的房屋,并赔偿无过错方三十万元。

    风平浪静半年后,陈某出国进修期间,徐某所在学校来了一位年轻辅导员刘某,徐某与刘某一见钟情,陈某进修结束归国后,发现丈夫徐某常常晚归,故亲自跟踪徐某,结果,徐某被陈某抓奸在床。陈某要求徐某与刘某切断关系,徐某也作出口头保证,但仍然与刘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陈某至此感到心灰意冷,故要求与徐某的离婚,并要求徐某依婚内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两人名下的房屋给她并支付三十万元的赔偿金,徐某认为婚内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故不同意将两人名下的房屋给陈某及支付三十万赔偿金。陈某无奈只能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徐某放弃两人名下的房屋并支付三十万赔偿金。

    近几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婚姻观念也不断变化,社会的离婚率也不断增长。婚外情也渐渐成为夫妻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婚外情导致婚姻走向灭亡,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订立忠诚协议来维系双方的婚姻,避免婚姻走向灭亡。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个相关争议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上述案例的焦点,但因法律对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未明确规定,导致不同的法院对忠诚协议效力有不同认定,从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下面,笔者将对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探讨。

     二、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若干社会观点

    忠诚协议,又称爱情忠诚保证书、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要求在婚姻期间双方严格遵守夫妻忠实义务,如果一方发生一夜情、嫖娼、婚外情等不忠实行为时,过错方将给于对方一定赔偿金、违约金等其他财产利益的协议。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社会存在两个主流观点: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忠诚协议的内容属于道德范畴,该协议本身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法院不应以法律强制力来保障忠诚协议内容的实现,而应将忠诚协议归入道德的调整范围。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双方自愿对赔偿等财产问题进行事先约定,是履行自已的财产处分权。忠诚协议即符合夫妻应互相忠实、意思自治、婚姻关系稳定等立法精神及原则,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应受法律的保护。笔者也认为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

    三、忠诚协议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有人认为,上述规定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属于引导性规定,行为人不能依据该条规定向法院起诉,不能作为预防或解决婚姻相关纠纷的法律依据,行为人也不会因违反该规定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忠诚协议是不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本身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忠诚协议,仅仅是规定当事人不能仅以对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这一个法律依据向法院起诉。上述规定实际含义是指在当事人不能仅以对方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这一个法律依据,主张对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忠诚协议通常约定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时,应给予对方一定财产代价。因此,当事人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不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也应同时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这样就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详细地说,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相应财产时,当事人不仅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等规定。因此,当事人无任何书面协议的情况下,仅以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或者,当事人据以起诉的书面协议未约定过错方应支付一定财产代价,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不应受理。但当事人依据忠诚协议等其他夫妻书面约定向法院起诉,该协议有约定过错方支付一定财产代价时,该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法院依法应受理。即然,忠诚协议不违反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可见,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依据忠诚协议向法院起诉。

    四、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婚姻相关法律文件没有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的惩罚性后果,但是,婚姻法既然包含该条款,这说明婚姻法强调通过这种方式将夫妻忠实义务从道德范畴上升到法律范畴,法律是提倡夫妻遵守忠实义务。

    从另一角度讲,行为人实施杀人、盗窃、抢劫等行为,本身属于法律调整范围,但也属于道德调整范围,故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可属于法律调范围,也可同时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可见,划分上不能以忠诚协议属于道德调整范围为由,而否定其也受法律调整。实际上,忠诚协议约定的内容即属于道德调整范畴,也属于法律调整范畴。

    其次,有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的扩展,同时,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不可单独适用,因此,行为人仅能依据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个理由向对方主张赔偿。笔者不同意该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刑事责任仅能法定,但婚姻关系属于民事范畴,民事责任分为法定责任及约定责任,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可自愿约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体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受害者的立法精神,也体现法律对夫妻感情一定程度的调整,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保障。法律虽然就重婚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赋予无过错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法律并没有禁止当事人就法定情形外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情况约定赔偿责任。因此,忠诚协议的约定是合法有效。

     如上,忠诚协议是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及原则,分别属于道德及法律调整范畴。

     五、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存在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故忠诚协议不属于该法规定的“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第五十四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忠诚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签订忠诚协议的行为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忠诚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基础。

    六、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存在的社会作用。

    1、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夫妻双方对自己的放纵,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稳定,降低离婚的发生率。

    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法律对其过多强制干预,造成的负面后果将大于法律带来的正面后果,因此,除法定情形外,将婚姻关系如何调整让夫妻双方自行决定,充分符合婚姻关系的性殊性。夫妻自愿签订的忠诚协议一定程序制约了夫妻双方对自己行为的放纵,有利于预防婚姻问题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忠诚协议在一定程度降低了离婚的发生率。

    2、忠诚协议一定程度保护了婚姻关系受害者,给于婚姻关系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抚慰,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体现法律保护婚姻关系受害者的立法精神,忠诚协议也正符合此立法精神。婚姻破裂了,感情受伤了,忠诚协议对婚姻关系受害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也算是给予受害者一定的精神抚慰,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3、忠诚协议充分体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进一步实现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充分发挥法律在婚姻领域的作用。

    七、当事人签订有效的忠诚协议,应注意的事项。

    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该条款的具体含义是:签订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须充分理解并自愿接受忠诚协议的内容,即忠诚协议的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不可违反法律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要具有法律效力,应符合上述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须约定过错方应支付一定的财产代价。忠诚协议如未约定过错方给予一定的财产代价,该协议就会因仅依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起诉,法院不予以受理的禁止性规定,从而导致忠诚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

    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应出现:如一方提出离婚,即对方应赔偿多少金额,忠诚协议如果这样约定,将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忠诚协议约定支付财产代价的一方应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当事人,如出轨、婚外情等行为。

    2、双方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的内容须具有具体性、可执行性。

    双方当事人的忠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放弃财产价值等,必须明确具体。有的忠诚协议的内容仅写明:一方实施了出轨、婚外情等行为时,须赔偿无过错方损失,这样的忠诚协议明显缺乏具体性、可执行性。当事人签订的忠诚协议应明确约定过错方赔偿或支付多少数额的金钱,或放弃何人名下的房屋等财产代价。忠诚协议如此约定有利于忠诚协议内容的实现,有利于充分发挥忠诚协议的作用。

    3、忠诚协议约定过错方支付的财产价值,须有一定限制

    忠诚协议约定过错方支付的财产价值超过对方拥有的财产份额,此约定明显不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笔者认为,过错方应支付的财产代价不应超过其个人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这样有利于忠诚协议的实现、有利于发挥忠诚协议的作用、有利于维护夫妻关系和谐稳定、有利于发扬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懂得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如,忠诚协议的签订,忠诚协议也体现了人们对幸福美满婚姻的追求。婚姻关系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关系,虽然忠诚协议无法完全解决婚姻关系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但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意义。因此,法律对忠诚协议效力的明确规定是紧迫、必须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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