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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收义务?

发布时间:2016-01-19 09:54:30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应当要求结算参与人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足额支付证券和资金,并提供交收担保。

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动用用于交收的证券、资金和担保物。

结算参与人未按时履行交收义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处理前款所述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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