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6-01-29 13:53:51
刑事责任能力中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
,
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
一方面
,
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
只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
,
才谈的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的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能力
,
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要有控制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控制能力,就没有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
〖
关闭窗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您是第
100350960
位访客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政府街132号
: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