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强制执行彰显司法公信迟延履行自食违约苦果 发布时间:2013-05-29 17:06:04
拜泉法院强制执行彰显司法公信
迟延履行自食违约苦果
近日拜泉县法院对一家长期拖欠货款的木材公司采取了强制执行举措,查封了该公司生产的部分成品家具,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在法律权威面前尝到了违约苦果。
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县某公司多次向陈先生购买木材,共拖欠货款高达20万余元。2013年初,陈先生在多次催讨未果后将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木业公司给付陈先生货款20万余元,并给付相关利息,同时判决木业公司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执行局多次督促木业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其依然心存侥幸,采取“拖”字决,以和申请执行人商量和解、公司停业无履行能力等种种理由搪塞执行法官,拒绝履行法律义务,经过近一年漫长的时间,其应给付的迟延履行利息已经累计高达2万多元。另一方面,申请执行人因家庭生活困难急需资金周转,情绪非常焦急。执行法官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该公司仍然营业且向外销售家具,故决定采取强制执行举措,查封该公司部分财产拍卖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也亲临执行现场,并对法院的强制执行举措给予了高度赞扬。执行期间,该公司负责人表示,本金部分可以给付,但利息部分金额过多不愿支付。
执行法官在查封后接受了县广播局的现场采访,就迟延履行利息进行了现场普法,法官释明,迟延履行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如果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履行给付义务,此部分款项自然免除,正是由于被执行人蔑视法律权威,一再拖延履行法律义务,才形成高额利息自尝苦果,这是法律对“老赖”的惩罚,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有力保护和补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背景链接】
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强制执行举措一方面是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兑现的救济和补偿,同时,也是对拖延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强制性惩罚,是民法公平原则在执行实践中的充分体现。依法正确采取这一举措,不仅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打击震慑老赖,推动化解执行难问题,更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彰显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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