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专题报道 庭审直播 执行信息公开 党建工作 预决算公开

 

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发布时间:2016-02-18 14:51:28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认定这一事实,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他人共同居住者是有配偶的人;(二)是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三)不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那就构成重婚了。()共同居住是持续、稳定的。偶尔在一起共同生活不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