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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证据交换如何操作

发布时间:2016-02-19 10:56:30


依照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精神,证据交换程序一般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组织启动的。主要针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这类案件仅通过指定举证期限不宜达到整理争点、固定争点和证据的目的,因此由法院组织证据交换更有利于查明案情。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必须在开庭前进行。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交换日之前不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逾期举证的后果。但证据交换中,一方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证据的,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就反驳证据再次举证反驳,故人民法院应当再次指定举证期限,再次组织证据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不受两次的限制。证据交换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在此后的庭审中,审判人员对这类证据说明后,不必再组织质证,即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在此后的庭审中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事实,否则不得反悔。对于有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按照其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理由。上述证据交换的操作即固定和明确了案件的争点,又有利于此后的庭审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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