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或原告根本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或原告起诉后外出不归,让其提供被告详细地址,以种种理由不提供;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2-19 10:57:27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7号<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在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具体事实情况,由公安机关,或社区、居委会,或该当事人的近亲属进行确认,如确定当事人是存在的,只是不知道住所或住所地的,可进行公告送达。如果公告送达后,经过缺席审判,实体问题仍存疑查不清的,存在可归责原告举证责任的情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通过原告举证,法院查证,事实清楚的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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