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无准确送达地址,当事人不到庭又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怎么处理。可否录音后,向户籍地址邮寄送达。
发布时间:2016-02-19 10:57:5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13号〈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经人民法语那告知后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而因此产生的文书无法送达的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身承担。
可凭录音、公告等材料作为法院已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的证明之一,但不宜以此为依据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可以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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