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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促发展,法律意识不能淡

  发布时间:2013-05-29 18:59:23


金融借款促发展,法律意识不能淡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一些银行和信用社积极响应党的号召,开办针对农民的便民贷款业务,通常以多户联保的形式向农民发放贷款,用于耕种或购买农机,农民通过金融借贷获得充足的资金,这些贷款业务是促进农民增收的助推器。但总结我院民三庭近年来受理的金融借款案件,可以看出广大农民法律意识不强,金融机构贷款审查不细致、催收不及时等问题,给各自造成了很多损失。

一、 改变贷款用途,造成大量违约金

金融借贷合同中通常约定了借款用途和违约责任,这些约定都有利于资金及时回笼,保障信贷关系的安全、有序。例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擅自改变借款用途的,从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100%的罚息;为他人抵名贷款的,加收本金20%的违约金。但实际用款时,不少农民将借款借予他人使用,违背了合同目的,增加了借款无法按期偿还的风险,还造成了大量的罚息和违约金。

二、 对连带保证责任认识不清

多户联保的借款方式为资金安全增添一重保障,借款人之间互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不少农民认为偿还了自己名下的借款,其他都事不关己,这是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未理解连带保证责任的意义。因此我们建议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大对《合同法》等相关条款的宣传,金融机构法务部门应当在与农民签订合同时注意释名连带保证责任等法律概念。

三、 金融机构怠于催收,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

由于部分金融机构管理不当,到期的借款合同未及时催收、不按规定程序催收或未保留催收凭证,并且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之内未起诉,在诉讼过程中借款人提出债权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使债权不能实现,造成借款本息损失。

四、 金融机构审查不细,违规发放贷款

    有些不符合贷款要求的农民为了获得贷款,制造虚假身份、财产证明,或自己不符合借款条件而找他们抵名贷款。例如金融机构要求借款人需为夫妻双方、需要有固定居所,一些借款人就找他们冒充夫妻、找他人房屋声称是自家居所,信贷员审查不细或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贷款,最终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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