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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对账后调解 心服口服促和谐

  发布时间:2016-03-16 09:57:22


311,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近十二个小时的对账并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20159月,原告黑龙江某咨询管理公司与被告鹤岗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拜泉县某购物广场签订了《商业物业租赁合同》,原告租赁二被告位于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的某购物广场用以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六年,首年租金32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纳150万元租金,但二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消防、电梯系统的正常使用,按期供暖,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并返还租金。二被告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撤出广场时,收取部分业主的租金没有完全返还,故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

主审法官接到案件后,经审查证据,认为双方存在对账可能,于是在开庭前组织双方公司的财务人员进行对账,并就对账的范围及步骤进行指导和限定,双方集中、细致地将每笔往来账目进行核对。经过近十二个小时的对账,原、被告双方涉案的账目基本查清。考虑到双方有经营合作的基础,主审法官在组织对账的同时开展调解工作,劝说双方当事人从长远利益出发,忽略双方在账目上的较小金额差异。最终双方就支付数额与方式达成一致,该案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均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侯玉忠 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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