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自己是杀人犯 两小时抢劫作案俩起
近日,拜泉法院认定被告人吴某抢劫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查,被告人吴某于2012年1月15日15时许,在北安市通往拜泉县公路上拦住李某所驾驶的出租车要去拜泉县城,途中谎称自己是杀人犯,恐吓李某迫使其不敢反抗,李某被迫交出220元钱,随后被告人强行拔下出租车钥匙使车熄火,李某跳车自卫,出租车掉入路边沟内,吴某趁机逃离现场。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于同日17时30分许,窜至拜泉县某镇所在地,又用同样的方法拦住孙某所驾驶的出租车,途中谎称自己是运管站工作人员,被孙某识破后,遂又改口说自己是刚从外地逃出来的杀人犯,并且带有枪支,迫使孙某交出20元钱及国产手机一部,后下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抢劫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0元。案发后,赃物手机已被依法起缴并返还失主,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虽然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吴某在此次犯罪前还有多次前科,屡教不改,并且在实施抢劫行为中又致被害人受伤,故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