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盗贼忒可恨 14只绵羊连窝端
近日,拜泉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6000元。
经查,被告人王乙伙同其父王甲(另案处理)于2010年10月13日1时许,驾驶王甲朋友的白色金杯面包车,窜至拜泉县上升乡某村8屯,将车停在被害人郝某家附近,王乙负责看守面包车,王甲潜入被害人郝某家后院,用木棒将郝某家羊圈土墙凿开,将14只绵羊赶至面包车上,其中5只大绵羊、9只小绵羊,后二人逃离现场。王甲将所盗绵羊变卖,获赃款人民币1600元,被二人挥霍掉,经鉴定所盗绵羊价值人民币8050元。被告人王乙于2012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4月20日被拜泉县公安局解回。
另查明,被害人郝某家中经济非常困难,14只绵羊是其家中主要经济来源,其要求被告人退还赃款,本案被告人王乙亲属提出可以全部退赃,但必须给被告人王乙判处缓刑,否则不返赃款。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本案被害人家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被告人开车盗窃农民的物资,手段恶劣,并在当地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且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故不应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