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终止服务但未违约 搓澡工交的押金被判返还
近日,齐齐哈尔拜泉县人民法院依法做出裁决,判令被告仁某返还搓澡工何某的押金5000元。
据了解,2011年3月29日,原告何某与被告仁某签订一份搓澡按摩协议书,并交押金5000元。按照协议约定,原告何某在被告仁某开的浴池搓澡按摩,工资每10天结算一次。原告在起诉中称,被告不及时结算工资,且单方中止协议,将原告何某等人撵出该浴池。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入店工作时交付的押金,遭到被告拒绝。出于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押金。被告仁辩解称,其不欠原告的工资款,而且也没有收取原告的抵押金,收取的是保证金,原告在2012年2月21日晚8时至9时之间,突然将所带来的工作人员撤走,导致其开的养生馆部分经营项目停业,因原告违反了合同约定,未按约定提前十五日告知就自行离店,根据合同的约定,此保证金不予返还。
拜泉县人民法院在庭审中查明,原告何某在履行“承包协议书”的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而双方所争议的5000元是押金还是保证金的问题,并不影响此款系违约赔偿款的性质。据此原告何某在未违约的情况下,要求被告仁某返还5000元押金的诉求应当得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7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裁决。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