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守江【宣告失踪、死亡】公告
发布时间:2013-08-13 09:34:20
于守江
宣告失踪、死亡
本院受理申请人于守江申请宣告于洪香失踪一案,现依法发出寻找于洪香下落的公告,公告期限为三个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于洪香及其利害关系人或能够证实其下落的人向本院提出,若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即视为于洪香仍然下落不明,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宣告于洪香失踪的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平台:人民法院报
刊登版面:第G9版
刊登日期:2013-06-05
上传日期:2013-06-05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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