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难 法院解忧烦
作者:刘晶 发布时间:2016-04-11 08:42:16
2015年3月张某的儿子郭某被查出了“鞍区颅咽管瘤”并接受治疗,张某在2013年曾为儿子在保险公司投保,故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郭某及时向保险公司提交了诊断书、医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可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张某无奈把保险公司告到了法院。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郭某的疾病是否是先 天性的,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原告举出了黑龙江省肿瘤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实郭某所得疾病“鞍区颅咽管瘤”为良性脑肿瘤,而保险公司举出2008版《实用外科学》,认为“鞍区颅咽管瘤”为先天性疾病不在理赔范围内。法院认为,黑龙江省肿瘤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对肿瘤类疾患的治疗在省行政区域内较为权威,对该医院认定的“鞍区颅咽管瘤”为良性脑肿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保险公司的证据版本较早、摘录部分与郭某病情不符,不能认定为案件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理赔金50 000.00元。艰难的理赔之路在法官的协助下终于圆满的走完了。
责任编辑:刘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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