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20 10:59:27
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争夺竞争优势,未经权利人许可,采取伪造、冒用的手段,将他人的产品质量标志用在自己生产经营的产品上,导致消费者混淆从而引发的纠纷。
对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的地域管辖,应当按照一般侵权案件确定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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