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法院作出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拜泉县人民法院 王明方
10月10日,拜泉县法院就拜泉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张某某强制医疗一案作出裁决,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采取强制医疗措施。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拜泉法院做出的首例强制医疗决定。
公诉机关查明:2013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张某某酒后到拜泉县新生乡自新村被害人宋某臣(男,48岁)家,用随身携带的木棒将宋某臣家玻璃、电视机砸坏,并将宋某臣从床上拽至地下对其殴打。宋某臣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于2013年7月21日死亡。2013年7月23日,齐齐哈尔市第二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进行了精神病鉴定,鉴定意见为: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立案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前往拜泉县精神病医院会见了张某某,询问了主治医生,对其治疗情况作了具体了解。通知了其法定代理人,并为其指定了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10月9日上午10时,该案在拜泉县法院开庭审理。拜泉县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申请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均到庭参与诉讼。经询问张某某主治医生意见,考虑其病情现实状况,法院允许张某某本人不参与庭审。
法庭调查开始后,检察员宣读了强制医疗申请书,随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律援助律师暨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依次就被申请人张某某是否实施了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展开调查。检察员出示了相关证据,并经诉讼参与人进行了质证。
法庭辩论时,申请机关认为张某某实施了致人死亡的严重暴力行为,虽作案时属于精神病发作期间,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有必要对其强制医疗。张某某法定代理人及诉讼代理人对申请机关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认为其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同意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最后陈述时,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称其家境贫困,多年为其治病,已无积蓄,再无能力为其支付强制医疗费用,请求政府能帮助解决这比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申请人张某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予强制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予以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