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6-04-26 08:12:00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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