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裁判文书】公告
发布时间:2013-11-13 08:08:32
王永
裁判文书
王永:本院受理唐青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拜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拜泉县人民法院
刊登版面:第G34版
刊登日期:2013-09-28
上传日期:2013-09-29
刊登平台: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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