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设立
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三庭 张妍
新《民事诉讼法》增设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开通了一条未参加到本诉中的第三人权利受到侵害时的维权之道。第56条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
1、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要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特殊的纠错机制,是对裁判文书既判力的追溯性否定,为了保障人民法院裁判的司法权威免受不必要的侵害和削弱,必须有严格的要件限制:一、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必须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能是为本诉的共同诉讼人;二、第三人为参加诉讼不是出于其自身的原因;三、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致使该第三人的权益遭受损失;四、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2、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相关立法
诸多国家都设置第三人在其权益受侵害时享有撤销之诉的权利,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507条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制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裁判提出撤销之诉讼,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至判决。”法国《民事诉讼法》也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规定:“第三人为其本人利益,请求撤销判决或请为改判之,任何受判决不当影响的人均允许提出第三人异议。”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
新《民事诉讼法》在原来第56条关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两个款项之后,增加一款,对第三人撤销之诉作出规定,由此可见,有权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个第三人应为本诉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诉讼性质应为“参加之诉”。另外,适格第三人由于不能归结于自设你的原因为参加到本诉中,同时本诉的餐盘结果对其产生不利后果,本诉的裁判结果对其产生扩张性的既判力,该第三人在其权利未能得到相应保障的前提下,被强制性的冠以法律上的义务,引发了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对等,因此必须给予其相应的事后救济权利,第三人撤销之诉可视为本诉的“补充之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还应区别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不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因此。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主体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有所不同,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是遗漏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方可提起。
二、事后救济的必要性
当今诉讼制度中设置的一些制度,很容易造成第三人因不能归结于其自身的原因未能参加诉讼的情况,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制度运行中的漏洞。
1、非诉程序造成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
新《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197条增设了对担保物权实现的规定。相关理论认为,人民法院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如担保物权是否成立的证明文件(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权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等)、担保的债务是否已经届满、担保物的现状等事实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但人民法院通过审核材料,甚至依职权调查的过程中很难发现是否存在第三人对担保物有合法权利,经过该非诉程序实现担保物权,很有可能侵害第三人对该担保物的物权、占有权等。
2、自认与调解制度对第三人权利的侵害
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对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免除对方当事人的相应证明责任,自认事实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该制度的不良后果是在本诉的原被告恶意串通,作出虚假的自认事实时,法院很难还原该事实的真实面目,从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同样,基于处分原则,本诉的原被告双方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和解、调解,对争议事项进行协商,而调解制度要求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因此在该情况下,本诉的原被告很容易故意隐瞒事实,侵害第三人利益。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运行程序
1、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的期间
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可中止中断期间。这项规定有利益避免裁判结果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是司法权威性的一种体现,在民事领域也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
2、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级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审级应当参照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按第一审程序启动的,应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作出新的判决;按第二审程序启动的,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申请人为第三人。从而确保该第三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
3、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
应由作出原裁判文书的法院管辖,基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本诉的关联性,原审法院对案件情况已经充分掌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并且便于当事人起诉、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