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关于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篇 总则
第一章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意义、目的、原则、责任单位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院、省高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若干意见》通知精神和司法公开原则,打造阳光司法工程,拓宽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渠道,增强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充分发挥示范院的示范作用,通过推进三大平台建设,全面实现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的公开透明,使司法公开三大平台成为展示现代法治文明的窗口,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的重要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全面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精神,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共24条。
第二条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目的。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键,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体制机制障碍的突破口,是司法改革和时代发展的要求。
第三条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原则。推进司法公
开三大平台建设要坚持主动公开、全面公开、真正公开的原则。要依据审判、执行工作特点,科学界定公开与不公开;依职权公开与申请公开;对公众公开与对当事人公开的信息范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众和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有益建议予以回应。
第四条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责任部门是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 推进司法公开建设工作的内容、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
第五条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内容: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第六条 公开范围:(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平台,向公众公开以下信息:(1)法院地址、交通图示、联系方式、管辖范围、内设部门及职能、投诉渠道等机构信息;(2)审判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人员的姓名、职务、法官等级等人员信息;(3)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范围和查询方法等司法公开指南信息;(4)立案条件、申请再审、申诉条件及要求、诉讼流程、诉讼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程序和条件、诉讼风险提示、可供选择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等诉讼指南信息;(5)审判业务文件、指导性案例、参考性案例等审判指导文件信息;(6)开庭公告、听证公告等庭审信息;(7)人民陪审员名册、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评估、拍卖及其他社会中介入选机构名册等名册信息。
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期起,凭密码可从审判流程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案件名称、案号、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2)合议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承办法官与书记员的姓名、办公电话;(3)送达、管辖权处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情况;(4)庭审时间、审理期限、审限变更、诉讼程序变更等审判流程节点信息。
(二) 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平台建设。在互联网公布裁判
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不得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之外对这项工作设置任何障碍。人民法院对其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质量负责。
(三) 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人民法院应当规范
执行信息的收集、交换和使用行为,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上下级法院之间、异地法院之间、同一法院的立案、审判与执行部门之间的执行信息共享。当事人可凭密码从执行信息公开平台获取以下信息:(1)执行立案信息;(2)执行人员信息;(3)执行程序信息;(4)执行措施信息;(5)执行财产处置信息;(6)执行裁决信息;(7)执行结案信息;(8)执行款项分配信息;(9)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信息;(10)执行案件立案标准、启动程序、执行收费标准和根据、执行费缓、免、减的条件和程序;(11)执行风险提示;(12)拍卖公告等
第二篇分则
第一章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一)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
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把握保障公众知情权与维护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结合案件类别,对不宜公开的个人信息进行技术处理。对于因网络传输故障或技术处理失误导致当事人信息被不当公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程序及时修改或者更换。
(二)各业务庭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并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我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对涉及当事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居民身份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以及证人等诉讼参与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中,有不宜公开的信息内容或者该部分信息公开可能给当事人、证人或其他方面带来不利影响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保留当事人姓名,其余信息删除;
(二)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其余信息删除;
(三)证人以姓氏代替姓名,如以“王某某”代替姓名,其他有关个人信息应当删除。
(四)其他依法不能公开,或者公开可能产生重大不良后果的信息内容应当删除,或者用不能推断其真实信息内容的符号代替。
第十条拟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案件承办人应认真审阅,做好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文字、数字、语句及标点符号的审核、校对工作,并负责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第二章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审批程序和时限
第十一条 本院审管办负责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统一管理工作,最后由院长、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在互联网公布。
由主管院长审批后的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的操作由信息员统一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在互联网上传裁判文书。
第十二条 (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立案庭庭长在可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后,交由主管院长审批,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公开有关审判流程信息。
(二)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已技术处理)提交审管办;审管办在3日内完成审阅;主管院长应在1日内审批完毕;信息员应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后,应在当日内完成上传工作。
(三)执行信息公开。执行员在可公开的执行信息审批表上审核签字后交由执行局长审批,执行局长审批后方可公开有关执行信息,
第十三条 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拟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执行信息进行下列事项审核:
(一)是否属于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三条所载的情形;
(二)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数字是否准确,格式是否规范、语句是否通顺、是否有错别字和标点符号;
(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说理是否具有逻辑性、充分性;
(四)是否已按《拜泉县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四条 各负责人、责任人要对经审批符合本细则规定可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质量负责。
第三章 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工作的责任与追究
第十五条 相关负责人、责任人要对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互联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的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应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上网的裁判文书和应公开的执行信息认真负责、严格把关,确保公开的信息和裁判文书无任何差错。
第十六条 (一)审判流程信息公开。负责人、责任人应对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负责,如没有公开或公开信息出现差错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裁判文书公开。1.承办人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后3日内(已技术处理)提交审管办,如不按规定时间上报的或上报不符合要求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如出现不报或漏报的,扣负责人1-3分、责任人1-3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2.审管办人员应在3日内完成审阅工作,如不按规定时间审阅的或审阅不严格出现差错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如出现漏审造成错传和影响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主管院长应在1日内审批完毕后交由信息员上传,如不按规定时间审批延误上传的,扣主管院长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如审批不严格出现差错上传并造成影响的,扣主管院长5-10分,并扣绩效考评奖。
4.信息员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后,应在当日内完成上传工作,如不按规定时间上传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金。;如不传或漏传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5.信息员应当每月底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当月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情况进行统计报审管办,如不按规定统计的或统计不准确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三)执行信息公开。负责人、责任人应对公开的执行信息负责,如没有公开或公开信息出现差错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相关部门应当经常关注网民对裁判文书的评论,对涉及本院裁判文书的网民意见和疑问及时予以回应。对网民提出的具体意见和疑问,原承办人应及时提出回复意见,经承办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副院长阅批后,由政工科负责统一在网上回复网民。对网民的批评、意见和疑问的回应、处置不及时或明显不当的,扣负责人1-5分、责任人1-5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涉及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需呈报办案单位主管副院长审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以及社会特别关注案件的裁判文书需呈报院长审批方可在互联网公布。如未经审批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的。造成影响的,扣负责人5-10分,责任人5-10分、主管院长负连带责任,并扣绩效考评效奖。
第四章 具体工作要求及程序
第十九条 应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执行信息和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案件书记员、责任人、主管领导应当反复校对、核查、技术处理、审阅、审查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再由本庭庭长签批后提交审管办,审管办审阅后,再交由主管领导审批,确保公布的信息和上网的裁判文书准确无误。
第二十条 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前,审管办人员应反复审阅承办人提交的裁判文书,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签署审阅意见后,方可交由主管领导审批,如审阅不严格或漏审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
第二十一条 信息员在接到主管院长审批的裁判文书和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后,并在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审批表上传人一栏签字后,方可将裁判文书上传互联网公布,如不按审批程序上传的,扣负责人1-2分,责任人1-2分,并扣绩效考评效奖。
第二十二条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 执行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布的法律文书全年无差错的,主管领导、负责人、责任人加10分,奖励绩效考评奖。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