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费没要成把客户好顿“修理”私营业主持刀砍人获刑
作者:张喜军 发布时间:2013-12-26 10:28:41
2013年9月24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对故意伤人者安某作出刑事处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8000元。
经查,被告人安某于2013年4月24日17时许,因索要修理费与被害人果某产生矛盾,遂纠集仨哥们(均另案处理)驾车到拜泉县东门外“小翠花”饭店门口,持刀追砍从饭店出来的果某,将其后背、手部砍伤后逃跑。经法医鉴定,果某所受损伤为轻伤。犯罪嫌疑人安某于同年7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拜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安某因索要修理费未果,便产生怨恨,纠集同伙故意损害客户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安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且应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可以想见,这样的修理部谁还敢去呀,车没修怎么样,反倒把客户先给“修理”了。
责任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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