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拍肇事车辆发生撕扯 致女事主受伤终获赔偿
作者:张喜军 于新洋 发布时间:2013-12-26 10:31:15
近日,齐齐哈尔市拜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只因女事主拒绝拍肇事车辆而引发。
据了解,2012年9月12日,女事主魏某乘坐其丈夫驾驶的现代牌轿车在齐拜线国富镇镜内与单女士所骑的摩托车发生刮碰,造成交通事故。后魏某与其丈夫途经国富镇天赐商店门口时,被赶来的单某朋友金某等拦住。当时金某欲给魏某及所乘坐车辆拍照,以固定证据。魏某不同意并上前阻拦,与金某发生撕扯,造成魏某倒地受伤,金某照相机受损的后果。为此魏某住院治疗10天,起诉要求赔偿医药费费等各项损失5682元。经询问金某亦同意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4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金某赔偿原告魏某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200元,此款当庭执行完毕。
(文中人物系化名)
责任编辑: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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