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备案制度
第1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拜泉法院成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王冬梅,副组长:刘志刚、李英华,组员:王怀珍、郑艳玲、张晋莹,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第3条 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档案建立工作由政工科负责。
第4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负责。
第5条 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由各业务庭确定,业务庭选择人民陪审员应按《人民陪审员名册》上的顺序依次选择确定。
参加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由业务庭确定后,在开庭七日前,向人民陪审员送达《参加合议庭通知书》,将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等必要事项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以保证人民陪审员及时阅卷和参加庭审活动。
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的案件,由所在业务庭填写《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评价表》,合议庭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签字,案件结案时由业务庭将评价表交于立案庭,立案庭按季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评价表》以及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到政工科。
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设在立案庭。
第6条 人民陪审员的培训计划由研究室制定,并组织相关业务庭室实施。
人民陪审员培训资料由研究室负责收集、发放。
人民陪审员参加观摩庭和案例分析研讨活动,由研究室负责通知。
人民陪审员有必要旁听典型案件的,由业务庭报立案庭,由立案庭负责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加。
第7条 实行人民陪审员例会制,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季最后一天为例会日(如遇节假日则向后顺延),例会议题由政工科、立案庭和研究室共同确定,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以政工科为主负责联系和组织例会,例会前,向人民陪审员发例会函。
第8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工作由政工科、立案庭共同负责。由政工科负责制定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的考核办法,在征求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意见后,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进行考核。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第9条 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内容,由政工科确定。考核内容包括陪审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和参加培训情况等方面。
第10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对考核结果本院将及时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人民陪审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由政工科受理。
第11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院会同县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本院院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1)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3)不符合任职条件的;
(4)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以上(1)、(2)、(3)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工科按照规定进行查证。在查证过程中,发现人民陪审员有第(4)项所列情形的,交由本院纪检组进行查证。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4)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法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必要时,可由本院书面建议其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12条 涉及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其他事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
第13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